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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的机构及职责
发布时间:2021-01-31        浏览次数:1043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无论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还是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循这一规定,按规定要求设置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及其办事机构,以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一般都应建立保密工作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涉密较少的机关单位,即使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也必须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除在较高层次的机关单独设立外,通常都设在机关的办公室内,也就是说大多数机关办公室承担着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保密组织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制订具体的保密规定和制度。
2.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保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重要秘密的安全。
3.利用多种形式,结合工作需要开展保密法规和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和群众遵守保密法规的自觉性
4.对保密工作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5.加强对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经常分析保密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划分保密范围,明确核心秘密与非核心秘密的界限,指导保密工作全面开展
6.认真追查失泄密事件。凡重大失泄密事件,都要查清事实,吸取教训,教育群众。对失泄密情节严重的应建议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协调和指导机要、通信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促进保密通信事业的发展。
8.协调和处理部门与部门之间保密工作上出现的矛盾,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9.完成上级领导和保密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