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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认证新闻
是否可以当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发布时间:2021-01-31        浏览次数:166        返回列表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和1993年3月25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情节轻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31条、第32条等规定,虽然可以给予5000元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是当场处罚,罚款最高数额也应控制在200元以内。
适用当场处罚的,根据规定,可以不通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处罚时,既可以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将被处罚人带到派出所或附近的治安联防办公室等适当场所予以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无异议的,执行处罚的公安人员要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并让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不接受当场处罚按普通程序处理。被当场处罚之后有意见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在被处罚之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5日内作出裁决。对裁决仍不服,可以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