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有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这里所说的明火应在广义上理解,包括生火做饭取暖,使用打火机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只要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无论是否发生火灾,都构成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受处罚。
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我国《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让
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自作主张,各行其是或是袖手旁观的,都是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受到10日以下拘留、
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消防法》对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的人员、操作方法、保管等消防安全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不论何人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相关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我国有关消防管理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同时规划设计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占据防火间距阻塞了消防车通道,都构成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3)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消防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须处于可用状态,公安机关按《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检查和监督。行为人有以上行为,并不立即构成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才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居民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排除。经公安机关通知,不采取措施排除火灾隐患,不论是否导致火灾发生,都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