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配置公务用的单位有:
1.有配置枪支必要的重要厂矿、企业单位、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2.有配置枪支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守卫、押运部门,以及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3.有配置枪支必要的偏僻地区或海上作业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4.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5.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6.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7.专业狩猎生产的单位可以配置猎枪。
8.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9.拍摄电影、电视剧需要枪支作道具使用,可以配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但除了少数效果枪外,其他枪支的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再用以实弹射击。
10.其他有关法律专门规定的,准许且有必要配置某种枪支的单位。
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配置公务用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置枪支。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配置枪支的可以配置。
3.边、海防和其他偏僻地区,有配置枪支必要的党政负责干部。
4.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配置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5.海关因工作需要必须配置枪支的人员。
6.专业狩猎生产人员可以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满18岁的,可以配置猎枪;但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7.符合有关规定的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
8.其他有关法律专门规定的,准许且有必要配备某种枪支的人员。